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滥用电子监控危害大 合理规范才是真

文章来源:admin 发布时间:2015-10-21 09:23:17 浏览:0

回顾上个月以来,有关电子监控摄像的事件,接二连三地发生。一名辅警,因公开“宝马撞碎马自达”肇事监控视频被开除;一家名叫“俺瞧瞧”的网站,因提供监控视频直播服务饱受质疑。

  伴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,社会公众的担忧也与日俱增:林立于大街小巷的电子监控摄像头,是否有规范的监管,拍摄的内容是否会随意泄露,从而侵犯人们的隐私?一位相关人士这样说:“就目前的情况来看,谁都可以安装一个电子监控摄像头,没人监管,无法统计精确的数字。而这些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,也处于无序的状态。”

  规范已有落地难

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信息工程学院教师杜治国介绍,目前从建设和使用方来看,大致可将城市中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分为三类:第一类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于城市公共区域的,用于社会管理的;第二类是指企事业单位自建,主要用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;第三类是指公民个体或商户自建,用于自身安全防护。

  对于这些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拍摄内容的监管,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说,虽然在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,但各地出台的相应文件,对此却有着明确的要求。

  北京市早在2006年便出台了《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,对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建设、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。

  办法要求,全市党政机关、重要基础设施、医院、商场、学校、重要道路等5大类、40多种单位和区域,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;由市和区、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、使用、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;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,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;交通道路、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。

  对于采集的内容,办法规定,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,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;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,应当采取保密措施;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,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、复制、提供、传播。

  然而,虽有规定,但却难以真正落地。赵占领表示,从现实情况看,可以说相关监管部门对办法所明文规定的内容执行不力。“根源在于监管部门对于电子监控摄像头的‘失控’状态不够重视。”赵占领说,“我们应当认识到,众多脱离监管状态下的摄像头,是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。”

  监控视频屡遭滥用

  “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是基于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的需要,这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、减少人力投入、创新社会监管模式而言,都有着重要的意义。”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,但与此同时,还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规则和制度配套实施,保证电子监控数据不会被滥用。

  但在现实中,恰恰相反,电子监控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,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。在这些电子监控摄像头所拍摄内容被滥用情形的背后,王敬波认为,本质上需要解决的,是在社会治理与公民个人隐私之间,应当如何划清边界:“这里需要注意公权力在行使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,要遵循比例原则。虽然公民在进入公共场所后,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,放弃了一部分隐私权。但是,没有正当性地扩大监控内容的传播,依然是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侵犯。”

  王敬波指出,即便是出于利用监控内容对某些不当行为的警示、教育目的使用,也应当对涉事具体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一定的处理,比如在有限范围内传播避免扩大、给脸部等可识别其个人的位置打上马赛克等,都是可以采取的做法。“除非因特定的公示处罚需要,一般而言,利用监控内容向公众开展警示、教育,针对的应当是某种行为,而非对个人的批判。”

  赵占领表示,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监控摄像头,是为了社会治安管理的目的,如果这些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被随意外流、上传至网络,扩大了传播的范围,造成对公民人身合法权益的侵犯,就违背了设置这些摄像头的初衷。

  杜治国分析,类似这样监控内容滥用的情况发生,一方面是由于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安装没有很好的监管,导致很多不该被拍下来的内容被采集;另一方面,也说明相关单位在电子监控摄像头的内部管理上存在漏洞,“追责机制的不明确,让这些滥用事件即便发生,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”。

  前述相关人士表示,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:一些本应当由政府部门监管的电子监控摄像头,最终会承包给一些外部的公司负责,“这样一来,监管肯定会松不少,甚至可以说,内部人能轻松从监控系统中获得自己想要的内容”。

文章来源:机房监控 /list-3-1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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